全国服务热线
15322851710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建设过程中,总要涉及一些关于尺寸和布局的题目,除了工业废气处理设备与厂房间距外,环保设备本身的处理量(尺寸)和烟囱高度等信息参数也是很重要的,下面跟恒峰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尺度》
a.排气筒高度应高于附近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照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尺度值严格50%执行;
b.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管其是否由统一出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间隔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这对于排放者是不利的,在排放速率不变的情况下,两个烟囱看做一个排气口,风量势必增大,因而对排放浓度提出更高要求);若泛起三根以上近间隔排气筒,且排放为统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等效排气筒,以此与第三根,第四根取等效值,(换而言之就是先等效两个然后用等效过后的等效排气筒与第三根烟囱等效,以此类推)。
c.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尺度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答应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尺度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答应排放速率。
d.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需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尺度值按c.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甲乙丙级厂房带明火处理设备带明火设备安全间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提出了厂房、仓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披发火花地点(如RTO焚烧炉)的最小防火间距,RTO焚烧炉RTO
焚烧炉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
与湿式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5m。
当然,有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来,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行业内防火间距有明确要求。
相关阅读
粤公网安备 44190002006302号
热线咨询电话:15322851710
工业废气处理设备建设过程中,总要涉及一些关于尺寸和布局的题目,除了工业废气处理设备与厂房间距外,环保设备本身的处理量(尺寸)和烟囱高度等信息参数也是很重要的,下面跟恒峰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尺度》
a.排气筒高度应高于附近200m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照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率尺度值严格50%执行;
b.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不管其是否由统一出产工艺过程产生)的排气筒,若其间隔小于其几何高度之和,应合并为一根等效排气筒(这对于排放者是不利的,在排放速率不变的情况下,两个烟囱看做一个排气口,风量势必增大,因而对排放浓度提出更高要求);若泛起三根以上近间隔排气筒,且排放为统一污染物时,应以前两根等效排气筒,以此与第三根,第四根取等效值,(换而言之就是先等效两个然后用等效过后的等效排气筒与第三根烟囱等效,以此类推)。
c.若某排气筒的高度处于本尺度列出的两个值之间,其执行的最高答应排放速率以内插法计算,当某排气筒的高度大于或小于本尺度列出的最大或最小值时,以外推法计算其最高答应排放速率。
d.新污染源的排气筒一般不应低于15米。若新污染源的排气筒必需低于15米时,其排放速率尺度值按c.的外推计算结果再严格50%执行。
2.甲乙丙级厂房带明火处理设备带明火设备安全间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明确提出了厂房、仓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与明火或披发火花地点(如RTO焚烧炉)的最小防火间距,RTO焚烧炉RTO
焚烧炉与甲、乙类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
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与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0m。
与湿式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至少为25m。
与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至少为12.5m。
当然,有行业规范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要求来,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对行业内防火间距有明确要求。
相关阅读